社会学系纪检暂行条例
为了保证同学们的学习时间,帮助同学们养成良好的学习和作息习惯,配合院里的纪检工作,特制定我系纪检条例如下:
1、出勤
副班长务必保证每节课记录出勤情况,月末把每月出勤情况报团委综评委员会。如有请假情况,请假条必须有系老师签字,报副班长处,否则按旷课处理。院、系、班级组织的会议、活动相关人等必须到,特殊情况请假,必须有系老师签字,并报副班长处。
2、早操
每天早上6:20—7:00为院、系检查时间,每寝室限留一人,其余同学到男、女负责人处签到。留守同学不得躺在床上,不得刁难、顶撞检查人员,否则,按纪律处分。凡是在院系检查中被查到未起床者,按综评条例扣除相应积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累计通报三次者,取消本学年评优,评先及评奖学金资格。
3、处理办法
参见哲学与社会学系综评条例。
4、奖励
每月推选一名优秀个人,每人加操行分三分,每学期纪检优秀个人及优秀寝室予以精神及物质奖励。
5、超出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综评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报负责教师审批。
6、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社会学系团总支
200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