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系安检条例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我系根据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和指示,经过专门会议讨论,特制定安检条例如下: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或床位,不得私配、转借本寝室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严禁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
(三)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无故晚归、夜不归宿者一次扣除综评分2-3分,累计3次者取消本学年评优评先及奖学金资格。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四)禁止私接电源、电线或使用违规电器(如:电炉、电饭煲、电吹风、电热毯、电熨斗、液化气、酒精炉等),一经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没收以上物品外,扣本人操行分 10分,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院里严肃处理;
(五)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发现有吸烟、酗酒者扣除综评分3分。
(六)禁止打架斗殴、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七)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八)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得将台灯放在床上,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九)根据学校规定,按时熄灯,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
(十)未经批准不得以系里名义组织任何外出活动;
(十一)拒绝安全检查者,扣寝室长4分,其他成员3分。
(十二)在院系安检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获得荣誉的寝室加5—10分综评分,在活动中出现问题者视情况扣除5—10分。若情节严重者由院里严肃处理。
备注: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或公安部门处理。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本条例解释权归社会学系团总支。
社会学系团总支
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