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导师工作管理规定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狠抓学风,强化管理,逐步形成教学相长和浓厚的学术氛围的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一、导师职责
1、导师应向学生介绍专业培养目标和学分制指导性教学计划,帮助学生了解本科专业的知识结构、主干课程与学科间的关系,介绍本专业特点和教学要求,介绍必要的学习方法和学习经验,以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掌握技能的能力。
2、导师应向学生介绍本学科专业的内容、发展趋势及其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教育学生热爱自己的学科专业,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
3、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选修课程,合理安排学习进度,制定学期学年计划,设计毕业年限。
4、教书育人、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督促学生按选修计划完成学业;根据学生情况,进行分层次管理,注重发展、培养成绩优秀和学有余力的学生,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制定具体培养方案,适时向系提出因材施教的特殊培养计划。
5、导师应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基础、志趣和特点等基本情况,在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的同时,注重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协助辅导员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
6、导师每学期和学生的交流不少于两次,了解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及建议,及时向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辅导员。
二、导师聘任
1、应由熟悉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计划、教学规律、治学严谨、业务水平高、思想素质好、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
2、拟担任本科生导师的教师向系里提出申请。
3、导师应由系主任聘任,聘期三年,即从第三学期至第七学期。
三、导师管理与考核
1、导师队伍应尽量稳定,指导过程中一般不得调换被指导学生,不得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特殊情况经审批后报系办公室备案。
2、系应组织导师不定期地开展导师工作研讨活动。每月召开一次导师工作会议。
3、导师的日常工作由系主任领导。其业务培训(选课)工作由教务处组织进行。
4、履行导师职责,导师的考核工作由系里负责,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出“优秀导师”,并作为年度考评的参考依据。
5、导师每指导一位学生每学期计工作量为1.5 学时。
四、本规定从2006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哲学与社会学系。
哲学与社会学系
200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