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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作者:张璐玥 时间:2019-09-21 点击数:

社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文件精神,以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办法(试行)》(河财政学2017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学年开学时开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六条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学生。有以下情况的学生应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一)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二)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收入的学生;

(五)本人或其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的学生;

(六)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或城镇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的学生;

(七)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

(八)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九)贫困边远山区家庭、人口多、家有重病人、在读学生多家庭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班内民主评议、学院认定和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公开,确保认定公正。同时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重点做好特殊群体学生的资助工作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全部纳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认定和审核等工作。年级(专业)、班级要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要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认定评议小组的学生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5%,且学生成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各寝室至少1名成员代表且不是申请人,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成比例适当。

第五章  认定程序

按照个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校审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如实填写并按时上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该表要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盖章,仅需学生本人签名承诺。(备注:请如实填写,学院将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材料以上级通知要求为准。

孤儿提交父母死亡证明(公安、法院或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重度残疾学生提交二级及以上残疾证明

关于特殊群体的其他几类学生需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二)学院认定。学院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首先,班级组建认定评议小组,参照《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方案》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结果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上报学院,学院结合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情况综合评审,确定认定结果

(三)结果公示。学院认定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四)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院系上报结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要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相关信息,施行专人管理。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学生,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采取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学校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解释权归社会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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